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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清债公司实质化解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

发布时间:2026-04-28 访问量:20 来源:南通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yp.hflmwl.com/

南通清债公司实质化解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。2022年,案外人甲公司根据被告郑某的要求,购买指定车辆后出租给郑某,双方签订《融资租赁合同》,详细约定了租期、租金、违约责任等内容。后因郑某违约,甲公司于2023年底依约将车收回并终止合同,经多次催告郑某仍未支付所欠租金1万余元。后甲公司与原告乙公司签订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将其对郑某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乙公司,并向郑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。后乙公司催款无果,遂将郑某诉至法院。
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梳理卷宗材料,核实《融资租赁合同》《债权转让协议》及送达凭证等证据,确认本案事实争议较小。后经初步沟通核查,被告郑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,但表示近几年经济压力较大,一次性全额支付欠款存在困难;原告乙公司则不愿轻易让步。


承办法官见状没有简单裁判,而是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,耐心释法明理、居中调和。一方面,法官劝说原告乙公司及其代理人:“这个案子事实很清楚,被告对欠款也完全认可,没有抵赖的意思,只是目前手头资金紧张,一次性拿不出全款。如果直接下判决,后续大概率还会面临执行周期长、回款慢的问题,对你方来说也是时间和成本损耗,不如在还款方式或者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,促成对方按期分期还款,稳妥拿回本金更划算。”另一方面,法官对郑某劝导:“欠债还钱是基本义务,你违约拖欠租金属实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债权转让合法有效,你应向新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……”


经法官充分地释法明理,原告乙公司内部充分商议后,考虑到执行风险及维权成本,同意在还款金额和还款方式上作出让步,但表示需要与被告郑某进一步磋商细节。被告郑某也积极表态,表示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,不错过和解的机会。后经过多轮沟通,原告充分考量执行风险与维权成本,自愿为郑某减免部分欠款,双方就分期还款的时间、金额达成一致调解方案,本案得以实质化解。


本案双方并无实质性事实争议,矛盾焦点集中在还款方式与款项减免上。法官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,一方面向债权人释明判决执行的潜在风险与时间成本;另一方面对违约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,督促其正视违约责任、主动履行债务。通过情理法结合的调解方式,快速化解小额商事纠纷,有效避免程序空转、减少当事人诉累,真正实现高效解纷、案结事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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